天眼查APP显示,因投资电视剧未发行,张翰向上海时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讨回2400万投资款。近日,双方二审民事判决书公开。二审法院审理认为,张翰工作室在一审中主张按照年利率6%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损失,低于合同约定违约金的比例,一审法院认定该标准合理并无不当,上诉人的主张缺乏依据,不予支持。最终法院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文书显示,一审原告张翰工作室诉称,其投资2400万元参与电视剧《夏梦狂诗曲》,被告时悦公司按约定应保证张翰工作室能收回投资本金,但张翰工作室支付投资款后被告未依约向张翰工作室支付任何款项。一审法院判决,时悦公司返还张翰工作室投资本金2400万元并按年利率6%支付逾期付款损失。时悦公司提起上诉,请求改判以年利率3%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损失。